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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產品必須完整性未經拆封,可憑著出貨明細表及產品至公司辦理,資料收集完整後公司將於次月20號退款給消費者。 |
2.1 |
退貨人必須具備有效之VIP資格。 |
2.2 |
若因商品短缺、錯誤、瑕疵、或故障等可歸責全美世界方面因素而需要退貨者,須於收到貨品後七日內提出申請,填寫退貨申請單,並檢附原購買出貨明細表及完整包裝的產品。 |
2.3 |
若非因可歸責全美世界方面因素而需要退貨者,須於收到貨品後起算七日內提出申請,並請填寫退貨申請單,並檢附原購買完整包裝的產品,依據全美世界退貨流程辦理。如需以郵寄退貨者,需自負往返郵資。單趟運費酌收新台幣150元(離島250元)整。 |
2.4 |
如有辦理退貨退款之必要,訂購人及持卡者應同意本公司將款項退予VIP,絕無異議。 |
3.1 |
以上辦理項目之處理皆已檢附文件是否齊全後才開始受理。 |
3.2 |
退貨商品時若因下列可歸責於VIP之事由,且商品已無法再販售者視為100%耗損,全美世界得拒絕退貨:
- 蓄意破壞、改造、或產品品質已改變者。
- 產品經錯誤使用、屬已換過、輔銷品或存放保管不當者。
- 提供之退貨資料產品,經查證不實者。
- 各類商品透明膠膜或包裝已經拆封或已經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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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如辦理退貨,此訂單之前給的紅利積點將一併追回;如點數不足扣除者,需另購買單品已補足點數後,將可受理退貨服務。 |
3.4 |
經財務部門計算退貨金額後,始於次月二十日開立即期支票支付或原信用卡刷退。 |
3.5 |
收到貨品起算七日內,可提出退貨申請,如逾期將不得要求退貨。 |
3.6 |
我同意辦理退換貨時,由全美公司代為處理發票及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以加速退貨退款作業。 |
3.7 |
全美世界保留是否接受辦理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