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個人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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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唯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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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零售利潤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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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890105台財稅第880450143號函課徵釋疑二之規定,bwL得將建議售價(即為會員價)標示於商品上,得免依財政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之營利所得,並免於填報個人參加人之進貨資料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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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佣金收入部分,可依以下兩種方式擇一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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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當年佣金所得扣除直接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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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核定之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必要費用,再以當年佣金所得減除必要費用。(94年度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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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其他收入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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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參加bwL事業、購進商品或累積積分(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其他各種補助費用,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不得扣除必要費用及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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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營利事業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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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取得憑證,銷貨開立發票,費用取得合法憑證做為所得減項後,於年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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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直接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折讓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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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因推薦下線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取得之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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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即經濟業性質,其於是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利益率標準計算之。至稽核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